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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声明

1999-04-0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光明日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化新闻改革,提高报纸质量,经常有稿件被其他报刊转载,扩大了影响,我们受权代表报社对转载《光明日报》稿件的各个媒体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光明日报》及其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所属报纸上发表的稿件,被转载时不注明出处等被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且有越来越严重之势。受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之授权委托,特发表如下声明:

1、凡报刊转载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所属报纸即《光明日报》、《中华读书报》、《生活时报》、《文摘报》上所发表的稿件,均请注明原载体、作者及发表时间,并及时按规定寄发稿酬。

2、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全部记者、编辑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所属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集体登记。凡摘自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所属报纸的稿件,寄发稿酬时如遇地址不详,可依法律规定直接寄往该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邮编:100031)。

3、对有些报刊转载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所属报纸的稿件不注明出处或不寄发稿酬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我们将通过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4、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所属报纸也将按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以实际行动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5、采取上述行动,旨在呼吁新闻媒体行动起来,积极致力于对知识的尊重和对著作权的保护。

光明日报社报业集团法律顾问

郝惠珍黄晓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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